本院受理原告吴福良与被告陈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982民初671号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原告吴福良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陈上金偿还原告吴福良借款2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陈上金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5月8日上午10时在本院太姥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