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吴妹与被告许锦裕离婚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的2025年6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