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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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吴建安

本院受理原告连江县筱埕镇盛泓海带加工厂与被告吴建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03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连江县筱埕镇盛泓海带加工厂与吴建安之间的定购食用盐合同于2024年12月27日解除;二、吴建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连江县筱埕镇盛泓海带加工厂一次性返还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吴建安负担(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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