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已受理原告李金林、韩庆彪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卓承贵、福建正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卓承贵、福建正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共同向李金林、韩庆彪支付零星用工项目工程款人民币7104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均由三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02民初996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如遇节假日顺延)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若被告未出庭应诉,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