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陆加富与被告吴祖银、第三人魏春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调解建议书等材料。陆加富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吴祖银支付陆加富欠款人民币 60000 元及利息(以 60000 元为基数,年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吴祖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政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