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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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珠海天沐伟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厦门金色紫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泉州市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天沐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天沐伟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厦门金色紫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泉州市国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闽0525民初665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福建天沐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珠海天沐伟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将代收款项42992000元整返还原告福建天沐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并支付自2022年8月5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有利息;2、判令被告厦门金色紫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将代收款项58000元整返还原告福建天沐温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并支付自2022年8月5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有利息;3、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5月7日9时00分在永春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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