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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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泉州恒龙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弘圣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恒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5)闽0525 民初1378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福建省弘圣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32782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32782元为基数,年利率按3.1%,自2024年2月1日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上暂计至2025年3月10日,违约金计101000元,以上总计3133782元供计算诉讼费;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对于案涉永春恒大林溪郡首期07地块工程项目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5月8日9时00分在永春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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