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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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锦标

本院受理汪庆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525民初5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锦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汪庆广借款本金 5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01年8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 0.7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汪庆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02元,由汪庆广负担11162元,由王锦标负担18340元,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汪庆广多预交的18340元予以退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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