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邓渠华与被告丁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邓渠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丁姣军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力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