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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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程有福

本院受理原告张声彪与被告程有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526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程有福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声彪货款41160元及利息(自2024年2月28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9元,由程有福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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