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徐孝东与被告阮杏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闽0111民初1085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5日上午9时在本院新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