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江乃锦诉林惠琴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普通独任审理通知书及“三个规定”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