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翁金榕与被告翁红宝民间借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05民初48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琅岐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