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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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伟彬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挺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23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债务人诚信履行告知书。判决如下:陈伟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挺海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500元为基数,从2025年2月17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陈伟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债务人诚信履行告知书及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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