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称你方透支信用卡后未还款。请求判令你方偿还透支本金 49670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本院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巡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