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王烨毅与被告福建安溪县恒奥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按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4民初156 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 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安溪县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