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李秀瑜与被告福州开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州和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111民初1043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