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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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林丹、魏国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与被告林丹、魏国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82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与林丹、魏国祥于2012年12月20日签订的编号为2012年建平武个房借字261号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二、林丹、魏国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借款本金414291.84元及截至2024年9月4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125325.69元,合计539617.53元;并支付自2024年9月5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三、林丹、魏国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公告费250元;四、上述债务如不能按期清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夷山支行有权依法拍卖林丹、魏国祥坐落于武夷山市武夷学院路1号(顺鑫广场二期)6幢6层504复式、7层504复式(他项权证号:房他证武夷山字第201203499号),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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