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庄碧阳与被告苏炳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闽0505民初1425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求判令:请求判令、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自2024年9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4年9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倍(即年利率5.025%)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