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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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鲍兴旺

本院受理原告魏一安与被告浦城恒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盛明、鲍兴旺、福建省直武夷山汇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82民37号起诉状副本、原告和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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