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福州台江区恩记珠宝首饰加工店与被告黄丽钦、王春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5)闽0103民初1732号】,原告诉请被告黄丽钦、王春苗向原告福州台江区恩记珠宝首饰加工店偿还货款10045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3.1%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5月14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