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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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何芳(户籍地址:福建省福清市江镜镇南宵村华塘160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101123307)

本院受理原告曹华琴诉被告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本院(2025)闽0181民初2850号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358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3%从2022年1月22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本院(2025)闽0181民初28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何芳名下的银行存款5万元、财付通账户余额2.8万元、支付宝账户余额0.8万元;二、上述冻结银行存款、财付通账户余额、支付宝账户余额的期限均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之日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费880元,由申请人曹华琴先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决定于2025年5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龙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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