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林俊煌与被告泉州恒龙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案号(2024)闽0525民初5716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525民初5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泉州恒龙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林俊煌工资款5370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泉州恒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林俊煌预交的10元予以退回)。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