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宝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后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购房款人民币109231元;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其中,以欠付的购房款6653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9月30日为23114元,以付的购房款4269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自2020 年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在2024年9月30日为14687元);三、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诉讼支出的一审律师代理费2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5月15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