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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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蔡常才

原告杨世乐与被告蔡常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503民初143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蔡常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世乐借款95400元,并以借款9540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标准计付借款利息;二、蔡常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世乐支付因本案而支出的代理费3500元。案件受理费2195元、公告费400元,由蔡常才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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