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赵才峰与被告段辉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人民币。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十五点(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