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黄长生与被告陈家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闽 0503 民初 113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陈家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长生偿还借款本金 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陈家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