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与被告黄艺彬、安溪三江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4民初106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5月8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四科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