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何弘飞、陈金勇、郑益连、吴孟锋、陈容留、福建鼎润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吴金华

本院受理的(2025)闽0521民初162号原告福建兴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容留、何弘飞、郑益连、陈金勇、吴孟锋、第三人吴金华、福建鼎润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 0521民初16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应到本院生态资源庭617办公室领取相关诉讼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5年5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7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