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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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林灿文

原告黄文森与被告林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文森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13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暂计100元(以13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1%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息暂计100元),以上暂计为131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本案受理后,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 0503 民初 2205号的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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