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方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5民初458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并定于2025年5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永春县人民法院石鼓法庭(一)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