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721民初311号原告林丽莺与被告林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丽莺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判令林光平立即偿还林丽莺借款本金30000元,及林光平口头承诺每月利息600元,从2012年5月8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为86400元,之后的利息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林光平承担。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证据及开庭传票等材料。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