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叶重春与被告陈朝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叶重春诉求:判令陈朝方赔偿叶重春的医疗费67031.24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误工费36500元、营养费10950元、护理费24000元、后期取内固定手术费用10000元,计151481.24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5年5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