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潘小荣与被告孙小川、厦门立鑫顺供应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潘小荣诉求:1.判令孙小川、厦门立鑫顺供应链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潘小荣车辆损失22598元;2.判令孙小川、厦门立鑫顺供应链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潘小荣因此次事故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10500元(150元/天x70天);3.本案案件诉讼费用判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5年5月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