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许晓克与被告林鹭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判令被告立即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 412200元整,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503民初13269号起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并定于2025年5月7日下午 15 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