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林忠良与被告汪贤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整及利息(自2023年06月26 日至实际还款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暂计至起诉日止利息为:17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 2000元整及利息(2023年11月24至实际还款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暂计至起诉日止利息为:480元)两笔借款暂时总合计还款为:918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点(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