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蔡明良与被告蔡德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80000元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5年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该款自2014年9月30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利息约为691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