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詹永辉与被告吕红萍、林小龙、第三人福建安溪诚益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 0524民初223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空白答辩状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5月7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安溪县法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