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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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何则镜

本院受理(2024)闽0982民初2803号原告陈伊珊与被告何则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则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伊珊借款本金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何则镜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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