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张延烺与被告徐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延烺起诉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8000元(利息以借款100000为本金,借款利率按每月1%计算,利息自2021年6月5日起至还清日止;利息暂计至2024年1月5日止为42666元),合计金额142666元,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24民初281号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白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