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黄明珠与被告何明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闽0503民初11367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何明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明珠偿还借款本金 12000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何明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