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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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余忠

本院受理原告苏忠与被告余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5)闽0103民初1729号】,原告诉请被告余忠向原告苏忠偿还欠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标准自2017年7月20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4倍LPR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暂计至2025年1月14日;上述利息总和暂计至2025年1月14日为 41635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 2025年5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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