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张金庚与被告钟丽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闽 0505民初 62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张金庚请求判决: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36000 元及利息(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5月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