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04网申787号原告韩翠娇与被告福州抖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短视频带货达人服务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服务费68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