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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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施恭清

本院受理(2025)闽0111民初926号原告郑汉杰与被告施恭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鼓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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