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游丽群与福州晋安闽供焰火运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福州榕晟焰火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福建联合中易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福建联合中易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福州晋安闽供焰火运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福州榕晟焰火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赔偿游丽群各项损失428791.45元;2。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如有)、公告费(如有)由福建联合中易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福州晋安闽供焰火运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福州榕晟焰火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