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谷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25民初280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垫付款项23698.42元及逾期利息221.05元(逾期利息自2024年3月19日暂计至2024年4月10日,2024年4月10日之后资金占用损失以垫付款项23698.4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二、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抵押的起亚牌车辆(车牌号闽H7550A、车架号LJDKAA248C0041202)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5月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政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