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徐明辉与被告吴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82民初73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41600元,及支付自2023年12月1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