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公告详情,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当事人:武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东方精艺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小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一、判令支付货款78941元及利息(利息自2023年1月16日起计至被告还清之日止,以78941元为基数,利率每月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暂计至2024年12月28日止利息为21583.31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1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4

 

关于中国日报网 | 联系我们 |

中国日报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