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远拓焊割机具厂与被告福建汪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000元;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所支出的法律服务费27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4